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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修订印发相关办法
对举报非法集资者予以奖励
每日甘肃网3月30日讯据酒泉日报报道(酒泉融媒记者马学全)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激励群众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隐患,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新修订的《酒泉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
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花样招数翻新化、行业分布多元化、作案手段网络化、犯罪形式伪金融化等特征日趋明显,迷惑性、隐蔽性更强,严重危害了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为发动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做到防打结合、打早打小,市政府金融办在积极学习借鉴外省市做法基础上,按照“降低门槛、扩大范围、增加频次、提升效果”原则,对原《酒泉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进行修订完善,结合当前实际,制定了新《酒泉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下称新《奖励办法》)。新《奖励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据了解,新《奖励办法》共二十一条,确定市政府金融办为非法集资线索举报受理部门,公布了举报受理方式,明确了举报线索对非法集资行为或案件查处有帮助等4个奖励条件。其中,举报线索经甄别筛选采用,并对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开展初步调查后认定为非法集资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奖励;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经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后,给予举报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奖励;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经法院审理判决确定为犯罪的,根据法院最终认定的涉案金额,给予举报人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奖励;对在全国、全省或全市有较大影响的非法集资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由市政府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视情况另行确定。
新《奖励办法》明确,处非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授意他人举报的非法集资线索、处非成员单位或金融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现并移送的非法集资线索等5种情形不属于举报奖励的范围;确立了针对多人同时举报、联名举报、向多个部门分别举报等5种情形的操作实施原则;结合非法集资行政处置、公安立案、法院审判,分别制定了奖励标准,明确上述3个环节可重复奖励,互不影响,对每条举报线索给予累计最高不超过1.8万元的奖励。
市政府金融办将建立举报奖励档案,加强奖励资金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妥善保存举报人信息,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各县市区政府金融办参照本办法制定举报奖励办法,并报市政府金融办备案。举报奖励资格条件的审查认定采取“一事一议”或集中处理的方式。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实施举报奖励的,市政府金融办、县市区处非牵头部门在收到举报线索后,将及时组织开展调查认定,并审核决定是否对举报人予以奖励;采取集中处理方式办理举报奖励的,原则上每半年开展一次。
新《奖励办法》规定,参与举报奖励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情况,否则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对决定予以奖励的,应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领取奖励资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奖励。举报人举报内容应当真实,捏造、伪造举报材料的,一经发现取消奖励资格,已作出奖励的,撤销奖励决定,责令其退回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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